新化學物質備案登記
根據2020年頒布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新化學物質生產或者進口應就未列入《中國新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咨詢電話:13816144967(微信同號)

哪些物質需要新化學物質登記?
新化學物質無論以純物質、混合物成分或者UVCB形式存在,均屬于新化學物質登記范圍,包括制劑中的物質或有意釋放新化學物質的物品中所含的物質,還適用于作為藥品、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原料或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
對于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目錄》(IECSC)中規定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現有化學物質,如果要用于所列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還應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什么是中國現有化學物質目錄(IECSC)?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調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據新化學物質登記有關規定列入的化學物質。
截至2022年7月19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含有46856種規有物質,包括公開部分和保密部分。對于公開部分,企業可自行查新;對于保密部分,需委托環保部固管中心進行查詢檢索。
誰需要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
中國新化學物質生產商;咨詢電話:13816144967(微信同號)
中國新化學物質進口國;
擬向中國境內出口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者貿易企業(需要指定境內企事業單位作為代理人,共同循行義務和責任);
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等產品屬于新化學物質、且擬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的,相關化學物質的生產者、進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且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擬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餓,相關化學物質的生產者、進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境外申請人需要指定一家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作為代理人,共同履行行義務和責任。代理人需要符合相應的資格。代理人的角色類似于歐盟REACH下的“唯一代表”角色。
如何劃分新化學物質登記類型?
新化學物質登記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新物質備案。

新化學物質登記后管理中對于申報人有哪些義務?
新化學物質登記后管理:常規登記和簡易登記的登記證持有人、新物質備案申請人和加工使用者,應按照登記證載明事項或備案情況開展活動。
新化學物質登記后管理: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或者未辦理新物質備案的新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登記后管理:常規登記和簡易登記的登記證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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