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常規登記
2020年4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最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12號令,以下稱《登記辦法》或“12號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將同時廢止。《登記辦法》規定:“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咨詢電話:13816144967(微信同號)

申請常規登記的條件:
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 10 噸以上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以下簡稱常規登記)。
常規登記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
(1)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申請表;
(2)常規登記申請表附件:
1)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協議(有代理人的),授權書;
2)測試報告或者資料,按在申請表中出現的順序排列;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屬于高危害新化學物質的);
5)信息保護的必要性說明材料(申請化學物質標識信息保護的);
6)落實或者傳遞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的承諾書;
7)測試機構條件資料;
8)申請人已經掌握的申請物質環境與健康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的其他信息。
常規登記數據要求:
1)最低要求數據
辦理常規登記的新化學物質,應提交的最低要求數據包括物理化學性質、健康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基本數據,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積性的新化學物質還應進一步提交健康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殊要求數據。
2)其他數據要求
對最低要求數據無法滿足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需要的,申請人應根據新化學物質申請用途的主要暴露途徑提供最低要求數據之外的其他數據。咨詢電話:13816144967(微信同號)




